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觅骨文选 饮料瓶里有虫子,你敢喝吗?

觅骨自选集 | 作者:觅骨狐寻 | 更新时间:2017-04-27 00:11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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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文/觅骨狐寻

  引言:高先生在购买的瓶装雪碧中,发现长约3厘米、类似蟑螂的虫子,他将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起诉,索赔双倍货款4.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,并要求可口可乐书面道歉。wwW.昨天,记者获悉,大兴法院一审认定涉案雪碧确实是可口可乐公司生产,可口可乐赔偿高先生货款损失2.05元,其他诉求不予支持。

  ——来源《京华日报》http://ne.26dd.Cnl

  前不久,北京可口可乐公司两起“雪碧现汞中毒”事件已经让群众重审其公信度,一波未平一波又起,如今可口可乐又被认定生产带虫雪碧,从三鹿奶粉到雪碧事件,消费者还有保障吗?高先生发现未开启的雪碧中,有一只长约3厘米、类似蟑螂状的虫子,这已是2007年的事了,只是2008年,高先生不断向法院提起诉讼,近期才有了宣判结果。我想他不是要向公司索赔多少钱,而是要北京可口可乐公司给老百姓一个交待,在产品质量问题上,一定要对消费者负责,人命关天的事情,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,老百姓权益才有保障。

  有关部门对涉案雪碧进行了司法鉴定,鉴定结果非常地明确,涉案雪碧瓶盖没有开启的痕迹,涉案雪碧也是可口可乐生产的。但是在法院的判决上是要求可口可乐赔偿高先生货款损失2.05元,其它诉求不予支持。这算什么?2.05元?中国企业违法的成本太低了吗?如果真的因为产品问题而损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当杯具上演的时候,公司损失的何止2.05元?这是生命财产问题!“三鹿奶粉事件”就是实例!

  “可口可乐”作为国际大公司更应该注重自己的品质和品牌,在这两件事上真的叫人们心寒,而且法院的判决怎么让广大人民信服?高先生的要求已经很低了,但连基本的道歉的判决也没有,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责任事故为何处罚这么轻?除判决民事责任之外还应判处其惩罚性处罚!是法制不健全还是人为因素?又一个体现“中国特色”的案例。人为因素也有理可言,如果是这样,那么这是可耻的,是隐患,中国的消费者在起码的公信度上是不能给与公司和法院的支持。本来在很多民事法律条款上,中国法律不完善,法官才无法可依!但草草了事的的判决,世界著名品牌出现这种低级的卫生漏洞,本就有关部门该深入查证,要做严厉惩罚才可以。不然如何确认消费者的人生安全?

  在国外绝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,就那美国来说,出现类似的情况,判决绝不会是这样,在起码的赔偿方面绝对不会这么少。写到这,笔者想起了一个国外人们广为谈论的事件:一个美国老太太在快餐店喝热饮,不小心烫了嘴,最后告赢了官司!美国法院做出了百万美元的惩罚。温总理说过,群众利益无小事。同样,消费者利益也无小事,所以,希望在国内企业的协调或法院的判决上,尽量更人性化和更合理一些,这不仅是为自己减少不必要纠纷,更是全方位展现一个成熟企业魅力的需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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