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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6章 庭上交锋

读心律师 | 作者:千郡 | 更新时间:2015-07-06 09:56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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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双方各自举证质证完毕,审判员威严地说道:“经过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答辩及举证、质证,案情事实已基本清晰。

    两原告之女、被告之妻聂云因病去世于201x年元月4日火化,火化之后骨灰由被告刘强保管,二原告至今未见骨灰下落的事实本庭当庭予以确认,不再继续调查。

    但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,是否侵犯原告的祭祀权,原、被告双方还存有争议,双方当事人可围绕争议相互发问。先由原告进行发问。”

    李超首先严厉问道:“被告,聂云的骨灰现在何处?”

    刘强浑不在乎地答道:“我保管了。”

    李超接着问道:“是否下葬?葬在何处?”

    刘强直接梗着脖子,骂骂咧咧地道:“无可奉告。”

    刘强到了庭上还是这么强硬,聂海华听了忍不住骂道:“刘强,你的良心被狗吃了吗?竟然如此卑鄙!”

    刘强对着聂海华只是轻蔑地冷笑。刘强台下的下属在一个皮肤白润、鼻子挺拔、体形魁梧,不过眼神邪异的中年男人带领下,纷纷发声力挺,“对啊,凭啥告诉你们。”

    旁听众人突然发声,法官和执勤法警连忙维持秩序。

    李超也安抚聂海华道:“聂伯父不要激动,法庭会做出公正判决的。”

    待到秩序维护稳定后,李超对着审判员说道:“我方提问完毕。”

    “现在由被告发问。”

    宁伟成看着聂海华问道:“二原告,刘强是否阻止过你方祭奠女儿?”

    聂海华怒气冲冲地反问道:“我连女儿安葬在何处都不知道,怎么去祭奠?”

    宁伟成微微一笑,也不纠缠,直接说道:“我方提问完毕。”

    “法庭调查到此结束。经过法庭调查,本庭归纳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祭祀权是否属于法定权利。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侵权行为。

    请原、被告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这二点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。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法庭辩论。”

    到了见真章的时候了,李超大声地发表意见:“我方发表如下辩论意见:一是两原告作为死者的父母,对去世儿女享有祭祀权。

    祭祀权也称悼念权。是指近亲属之间对亡故亲属的祭祀和悼念的意愿和可能,是亲属权的内容。其中意愿是内容,可能性是权利的本质。两原告作为聂云的父母,当然享有祭祀权。

    二是祭祀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,是亲属身份权中的一项具体权利,应受法律保护。

    从法治的角度看,现代法治的精神,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利的充分保障,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对稳定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有机统一起来。祭祀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。

    从法理的角度看,祭祀权也可以发展为法定权利。权利作为一个关系范畴,他存在社会生活秩序中,法定权利只是权利的一种存在形式,除此之外,还有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。

    在道理权利、习惯权利和法定权利只见,道德权利、习惯权利可以表现或者提升为法定权利。

    根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,祭祀既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,也是对生者精神上的一种安慰。祭祀权可以从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。

    从传统文化的角度看,中华祭祀文化源远流长。祭祀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,乃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。对侵害祭祀权的行为应受到道德乃至法律的制裁,是传统文化的使然。更是社会的要求。

    综上,祭祀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,是亲属身份权的一种具体权利,应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
    三是被告侵犯两原告的合法祭祀权,理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
    被告刘强未将聂云骨灰存放地或安葬何处告知聂云的父母,未履行告知义务,致使两原告无法祭祀,侵犯了两位老人的合法祭祀权,有悖于社会风俗。

    被告刘强在主观上有过错。应承担责任。被告刘强的行为还造成了两原告精神伤害,应予以赔偿。

    综上所述。我方要求被告刘强在判决生效后15提案内在合法墓地将聂云骨灰安葬,并告知二原告。被告刘强理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。”

    李超的一番辩论意见讲得鞭策入理。众人听了都是频频点头。聂海华听了,更是激动不已,李超说的话完全说进他心坎里了。

    刘强听了嘟嚷了一句,“这超人律师真能叽歪的,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。”

    刘强的下属中那个有着褐色眼珠、眼神中充满着阴霾、散发着邪异之气的中年人,也忿忿不平地低声咒骂,“这个律师真是嘴炮!”

    “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。”

    宁伟成当即意气风发地答道:“作为被告代理人,我方发表如下辩论意见:

    一、刘强作为聂云的丈夫,有权保管聂云的骨灰。

    二、祭祀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。法律没有规定祭祀权,法律上根本没有祭祀权的概念。由于亲属间祭祀引发的争议,应由亲属依据道德原则解决,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。

    三、本案中刘强应该通知两原告聂云的骨灰安葬处,但该通知的责任并非法定义务,即使刘强没有通知,顶多算违反民俗习惯的范畴,并不具有违法性。

    四、刘强并没有阻止两原告进行祭祀。两原告烧纸烧香完全自由,刘强完全没有阻拦过。

    结合以上理由,原告诉请理应不成立,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”

    宁伟成说完,刘强连连赞道,“太棒了,宁大律师说得有理!”

    旁听的众多刘强下属,在眼神邪异的中年人带领下,也是赞叹不已。今天,刘强特意带这些下属来,就是打着人多势众来助威的算盘。

    “双方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。”

    李超当即反驳道:“被告说没有阻止原告进行祭祀,这与事实不符。被告不提供聂云骨灰的存放或者安葬地点,致使其父母根本无处前去祭祀。这很明显侵犯了原告的祭祀权。”

    宁伟成也是大声回应道:“祭祀并不一定要看到骨灰,自己焚香祷告就行。刘强作为聂云生前的丈夫,合法保管聂云的骨灰,根本没错!”

    双方针锋相对,气氛一下热烈起来,台下刘强的下属在邪异中年人的带领下也是纷纷叫嚷,鼓噪着赞成宁伟成的意见。

    “肃静!肃静!”审判员一敲法槌维持好秩序,然后大声说道:“法庭辩论到此结束。双方是否同意调解?”(未完待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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