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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卷 137 乱战(十七)

赤色黎明 | 作者:绯红之月 | 更新时间:2016-05-16 13:03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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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得到了陈克态度比较明确的支持,裕仁的胆子也大了不少。他思前想后,决定暂时不要回国。召集起前高官,裕仁开了个会。铃木贯太郎这样的老家伙身体以及不行,而且这次中国之行让他们也彻底失去了心气。对于裕仁的想法,老家伙们只是听。中年前高官们看到裕仁提出议题,也都愣住了。讨论的内容是“社会主义制度能否与天皇制度同时存在”。

  这是一个看似很扯淡的议题,至少在这个世界上,君主制尽管已经与贵族共和制度结合在一起,这中间还是有很微妙的区别的。英国的制度是君主立宪,日本的制度是立宪主君。就是用先发来保证天皇制的神圣不可动摇。

  《大日本帝国宪法》宪法的第一章如此规定。

  第一条大日本帝国,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。

  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。

  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,总揽统治权,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。

  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,行使立法权。

  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,命其公布及执行。

 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,其开会、闭会、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,皆以天皇之命行之。

  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,依紧急之需要,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,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。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,若议会不承诺时,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。

  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,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,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。

  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,任免文武官员,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,须各依其规定。

 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。

  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。

  第十三条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。

  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。戒严要件及效力,由法律规定之。

  第十五条天皇授与爵位、勋章及其他荣典。

  第十六条天皇命令大赦、特赦、减刑及复权。

  第十七条置摄政依皇室典范之规定。摄政以天皇名义行使大权。

  这就是日本的宪法,也是日本的权力结构所在。之所以皇道派一度认为要“尊皇趋讨奸”,这是有包括传统以及宪法支持的基础。

  昭和维新因为遭到裕仁的极力抵抗,昭和维新派不得不绕过裕仁,由新政府以及新的日本社会主义自由民主党组成的内阁来实施政令。

  在中国参观之后,裕仁发现中国的国体政体并不排斥“领袖**”,陈克在中国的实际地位远超裕仁最有权势的时候在日本的地位。这倒真的让裕仁有了一种视野一开的感觉。

  “日本当下的问题是天皇不亲政,最重要的是,天皇并非政党的最高领导者。”裕仁说道。在他看来,陈克是中国最高领导者,从内到外的所有行动,都最终向陈克负责。中国人民党的政策制定以及实施,都是由陈克主导。这是中国权力现阶段的形态。

  听了裕仁的说法,这些前高官们都很不自在。日本天皇与中国领袖之间有很大不同,最大的不同在于,日本天皇是日本人民要为之奉献的对象,中国人民则是陈克要为之奉献的对象。法律保证天皇至高无上的地位,却没有任何法律保证陈克与权力之间有天然的关系。

  裕仁想成为日本的陈克,这种想法很好。但是这种想法却没有任何基于法律的内容,这完全是个人能力问题。虽然前高官们对裕仁并没有恶意,可他们并不认为裕仁在科技、军事、政治上能够达到陈克的高度。追求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事情,其结果是画虎不成反类犬。

  见到这帮没用的家伙根本没有理解自己的想法,裕仁颇为失望。他本人并不在乎能否达到陈克的高度,他现在想要的是重新夺回权力,至少不能再失去任何权力了。想达成这个目的的办法其实挺简单,只要裕仁明确表示自己支持社会主义制度,将社会主义制度定为日本的国策,以日本天皇的号召力,裕仁就能够重新返回至少名义上的权力顶峰。而不会像现在一样被软禁,被隔绝在日本政治之外。

  这种权术是没办法直接说明的事情,裕仁如果敢这么直接阐述,其结果是注定要悲剧的。不管自己是不是愿意革命,裕仁都得表现出他愿意革命的态度来。

  在这个时候,裕仁看着面前那群没用的东西,突然想起人民党在政治课上的一句话,“伪善,是邪恶不得不向正义做出的致敬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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